继往开来  任重道远——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、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、《政府采购法》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

政府采购信息报 张朝娴 2015-03-11 09:57:47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(以下简称《政府采购法》)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在《政府采购法》颁布一周年之际,本报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、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、《政府采购法》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迟海滨。 



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、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、《政府采购法》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 迟海滨

记者:《政府采购法》颁布一周年来,实施情况怎样?是否达到了起草制定该法时的预期目的?

迟海滨:《政府采购法》颁布实施后,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获得了较大的进展。去年,我国政府采购共完成采购金额1009.6亿元,比上年的638亿元增长了55%,比采购预算1135亿元节约了125亿元,节约的比例为11%。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这笔钱可以为社会办更多的事情,可以说,立法有力地推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。

从经济层面上讲,《政府采购法》是经济立法体系当中的一部重要的经济法。之所以重要,是因为它不仅规范了财政支出的管理,使过去政府采购支出管理上的随意性得到了控制,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。

从政治层面上讲,我们知道,在经济领域中一些大案要案,多发生在工程承包、物资采购、土地批租和银行贷款等领域,在没有相应法律、法规之前,权力缺乏规范和监督,腐败行为就容易产生。而《政府采购法》的实施,有力地遏制了政府采购过程中某些舞弊行为的发生。

从这些意义上来说,《政府采购法》的颁布实施,达到了制定该法时的预期目的。

记者:您刚刚谈到《政府采购法》的颁布实施,推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,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。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,请您谈谈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?

迟海滨:《政府采购法》颁布了一年,正式实施了半年。实践证明,该法的立法宗旨、立法思想是正确的,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。

同时,我们也不能因为眼前发展比较快,节约了不少资金,就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绩。我看到过一些材料,在去年完成的采购总额中,真正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只有485亿元,占采购金额的48%,比上年低了5个百分点。这说明有的地方、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贯彻执行《政府采购法》方面做得还不够,因为真正符合“竞争、公开、透明、公平”法律机制要求的是公开招标采购。

当然,不能硬性地规定所有采购都通过公开招标,各种具体项目的要求、特点不同,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,所以本法里面规定了5种采购方式,但是都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。

记者:《政府采购法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大法,它的有效执行还需要相关的条例、规则等来配合,特别是需要制定比较详细的实施细则,您对此有什么意见和建议?

迟海滨: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,并且要尽快出台,这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。据我所知,有关部门正在着手此事。

相对于一些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比较久的国家,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,很多单位对于政府采购制度不是很熟悉,许多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市场也不够了解。因此,进一步实施《政府采购法》需要一系列的细则来配合。现在的问题在于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较少,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的系统研究还需继续努力。

相信随着《政府采购法》的进一步贯彻实施,关注这项事业的人会越来越多,研究这门学问的人也会越来越多。关注研究的人多了,问题自然也就好解决了。



记者:《政府采购法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,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,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。据了解,现在有些地方还没有完全实现这种分离。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?

迟海滨:财政部门是一个执法机构,本身不应该代理采购业务,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。但是在实施本法前,已经形成的局面,需要调整和过渡,这种调整和过渡需要一定的时间,也需要上面推动。实施《政府采购法》关键要重实质,抓住关键条款,一切工作围绕“竞争、公开、透明、公平”的法律机制展开,不能流于形式。

记者:为更好地实施《政府采购法》,各方都还要做很多工作,您认为就目前的状况看,还有哪些工作是最重要的? 具体的工作中还需要注意些什么?

迟海滨:从目前状况看,由于历史的原因,有的地方、有的人法制观念比较淡漠,习惯按照过去的方式来办事。因此,从“人治”到“法治”转变,需要有一个过程。目前各方最重要的是明确自身职责权限,依法办事。从监管部门来讲,要加大监管力度,严肃处理违法、违规活动,切实保护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。从集中采购机构来讲,要严格依照《政府采购法》的规定办事,进一步规范采购活动,提高业务水平。从采购人来讲,要转变观念,依法行事。从供应商来讲,要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,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同时也要坚持诚信,积极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。

贯彻《政府采购法》一定要抓住精髓,抓住基本目标,不能光看表面,看统计数字。光看表面、统计数字,不注重实质,最后肯定会走偏。不能单纯看节约率,因为现在商品的售后服务很重要,购买时应考虑其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。如果单纯讲节约率,采购的时候便宜,但是服务跟不上,非但没有节约,反而增大了成本。所以,评标时应该考虑综合指标,应由过去一味的追求低价转向综合评价。

贯彻法,要重实质,不求形式。经过了采购程序的,并不一定就算政府采购,直接体现法律精神的采购才是政府采购。做到真正规范政府支出的管理,把竞争引进来,要求公开、透明、公正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要进行申述,有关部门应公正处理。如果此环节不起作用,政府采购将会流于形式。

另外,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形成垄断性采购,采购代理机构也要引入竞争机制。采购人有权依法选择经政府部门认证合格的采购代理机构,谁服务好,就委托谁,要避免垄断采购带来的不良后果。

记者:《政府采购信息报》和《政府采购法》的正式施行同步诞生,创刊以来,我们一直致力于为政府采购立法的参与者、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以及政府采购的研究者搭建一个信息平台。今后,我们报纸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还需要做很多的努力,您对我们有什么期望和建议?

迟海滨:作为一份信息报,一个各方交流的信息平台,你们要在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方面下功夫,要多调查,多研究,发现典型,提出问题,展开讨论。要多介绍一些单位的成功做法和经验,揭露批评一些单位的违规行为。在此过程中,引导政府采购各方加深对《政府采购法》的理解,使更多的人了解《政府采购法》实施的精神实质,把政府采购事业引向健康发展的道路。舆论的作用很大,发挥的适当,就能推动经济发展,促进廉政建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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